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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么作废增值税发票?

4261 2018-05-29

A:在开具当月发生需要作废的情况时,同时符合收到退回的发票联、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;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;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“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”、“专用发票代码、号码认证不符”三个条件的可以作废发票, 作废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“ 作废 ”处理,在纸质发票(含未打印发票)各联次上注明“作废”字样,并将全联次留存。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<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>的通知》 (国税发〔2006〕156号)第十三条规定,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,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等情形,收到退回的发票联、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,按作废处理;开具时发现有误的,可即时作废。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“作废”处理,在纸质专用发票(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)各联次上注明“作废”字样,全联次留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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